【Robert Tang】評論
第 336 條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
【Tangerine Hsu】評論
(A)336 可以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禁止抵銷之債:(1)338禁止扣押之債(2)339因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3)340受扣押之債權: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抵銷。(4)341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