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當事人,何者注意義務最輕?
(A)使用借貸之借用人保管借用物
(B)受有報酬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C)質權人保管質物
(D)拋棄繼承權人管理其所暫為管理之遺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7719
統計:A(58),B(14),C(32),D(201),E(0)

用户評論

katern】評論

(A)第 468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B)第 672 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C)第 888 條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D)第 1176-1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Feng Ted】評論

民法第117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