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A)第 673 條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B)第 672 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C)第 671 條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D)第 670 條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
【Robert Tang】評論
第 673 條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 表決權。
【nina】評論
第 670 條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