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有關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定作人對承攬人之賠償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關於寄託契約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關於物品之運送,因毀損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9662
統計:A(196),B(72),C(48),D(74),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金獵犬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56 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 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 止時起算。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第 456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B)第 514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C)第 601-2 條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D)第 623 條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

【用戶】黃金獵犬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56 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 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 止時起算。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第 456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B)第 514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C)第 601-2 條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D)第 623 條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