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現行民法,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上限為遺失物價值之:
(A)十分之三
(B)十分之二
(C)十分之一
(D)百分之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1504
統計:A(16),B(6),C(309),D(3),E(0)

用户評論

陳麗雅】評論

2012年改為一成

katern】評論

第 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