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對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爲移轉或設定負擔
(B)對於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原則上由各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C)區分所有權人間應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遵守;唯繼受人可以不必受規約拘束
(D)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爲所有權之標的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3509
統計:A(41),B(32),C(824),D(15),E(0)

用户評論

fou】評論

A→第799條第5項。B→第799-1條第一項。C→第799-1條第四項,繼受人應受拘束。D→第799條第二項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C:區分所有權人間應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遵守;唯繼受人【可以不必受】規約拘束 民法第799-1條Ⅰ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Ⅱ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Ⅲ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Ⅳ【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