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808條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katern】評論
第 808 條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第 809 條 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