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般遺失物(非小額遺失物)拾得人自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而其報酬請求權 期間,因多久期間不行使即歸於消滅?
(A)1年
(B)2年
(C)6個月
(D)無期間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9517
統計:A(68),B(37),C(582),D(8),E(0)

用户評論

小鼻】評論

805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805條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Ⅱ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Ⅲ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Ⅳ【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Ⅴ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巴德】評論

如果是小額遺失物(500元以下)經過失物招領超過15天沒人領,拾得人取得所有權如果沒辦法辦理招領者,超過1個月沒人領,拾得人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