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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50之1農育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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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0-1條Ⅰ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B、C、AⅡ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