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e-Ru Jhuan】評論
第 985 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Kung HuiWen】評論
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s657119】評論
本題目已經過時.大部分同學沒有注意時間點.正確解答應該是(B)得撤銷 建議更改答案或刪除裁判字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7 年上字第 1709 號要 旨: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固為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所明定,惟結婚違反此項規定者,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僅得由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撤銷,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謂結婚無效之列,故有妻者重婚時,在其重婚未撤銷前,不得否認其後妻之身分而指為妾。備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96 年 8 月 28 日經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於 96 年 9 月 28 日由 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n 定以台資字第 0960000737 號公告之。不再援用理由...
【Candy Lin】評論
第 988-1 條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n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n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n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n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n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n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n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n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根據本條,為甚麼答案不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