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我國係採取實施民主憲政體制,它賦予行政院有能力為人民謀福利,立法院有權力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於是憲法第 59 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復於憲法第 63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之權。」請問現行之會計審計法規中,除了上開預算案非經立法機構同意,不得辦理之外,尚有那些條文規定,非經立法機構同意,行政機關不得辦理之收支事項?(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3596
統計:A(54),B(77),C(1969),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婚效力

用户評論

Zone-Ru Jhuan】評論

第 985 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Kung HuiWen】評論

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s657119】評論

本題目已經過時.大部分同學沒有注意時間點.正確解答應該是(B)得撤銷 建議更改答案或刪除裁判字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7 年上字第 1709 號要 旨: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固為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所明定,惟結婚違反此項規定者,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僅得由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撤銷,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謂結婚無效之列,故有妻者重婚時,在其重婚未撤銷前,不得否認其後妻之身分而指為妾。備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96 年 8 月 28 日經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於 96 年 9 月 28 日由 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n 定以台資字第 0960000737 號公告之。不再援用理由...

Candy Lin】評論

第 988-1 條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n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n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n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n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n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n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n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n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根據本條,為甚麼答案不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