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e-Ru Jhuan】評論
第 606 條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107tock】評論
場所主人跟運送人責任=通常事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