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 A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同時擁有 B 國之永久居留證。請問 A 得否被任用為我國之公務人員?(10 分)若 A 被任用時即同時擁有 C 國國籍,而於嗣後被撤銷任用,其任職期間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如何處置?(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0751
統計:A(105),B(51),C(270),D(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共有之分類及區分、釋字第 671 號

用户評論

Shawn Bamber】評論

禁止分割的約定 做登記是為了日後能用來對抗第三人 不是以登記做為生效要件

Vincent Feng】評論

這題我認為應是第826之1條第一項:「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chiamei.wei】評論

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C)禁止分割之約定,經登記始生效力 (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比較協議分割 –於協議分割的登記完成時,發生效力(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楊曉祥】評論

第 826-1 條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