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於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別有不同之名稱;下列何者非屬此類之名稱?
(A)法規
(B)規章
(C)規則
(D)規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0032
統計:A(1223),B(358),C(3461),D(1138),E(0)

用户評論

【用戶】楊昆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用戶】Huang Yi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用戶】Ann 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各機關發布之命令(或稱法規命令),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