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何者,非屬於占有之公示功能所發生之效力?
(A)善意取得效力
(B)權利推定效力
(C)權利移轉效力
(D)己力防禦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2377
統計:A(85),B(70),C(210),D(479),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943條Ⅰ【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BⅡ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第946條Ⅰ【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CⅡ前項移轉,準用第761條之規定。第948條Ⅰ【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AⅡ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Damaris】評論

(A)經過一定期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物者,可主張善意取得相關權利(民法第768條以下參照)(B)民法第943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C)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在動產之受讓人受領並占有動產時,可發生權利移轉之效果。只有選項D並不是民法占有公示效力。占有人之自力救濟占有如被侵害時,占有人固得提起占有之訴,惟提起訴訟,往往緩不濟急,故法律賦予占有人有自力救濟之權利,其種類有二:自力防禦權及自力取回權。所謂自力防禦權,係指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tortfeasor),得以己力防禦之。(民法第96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