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種情形,屬於收養無效之原因,法院不應予以認可裁定?
(A)未經乙男之妻丙女之同意,60 歲之甲男收養 40 歲之乙男
(B) 45 歲之甲男未經其妻乙女之同意,收養 25 歲之丙男
(C)未經乙男之監護人之同意,40 歲之甲男收養 15 歲之乙男
(D) 35 歲之甲男收養其妻乙女與前婚配偶丙男所生之 5 歲之丁子,未經其生父丙男之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75289
統計:A(43),B(69),C(323),D(325),E(0)

用户評論

【用戶】公務員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違法之瑕疵收養效果: 原則: 無效 , 例外: 得撤銷 !**得撤銷之情形: 1夫妻未共同收養 2夫妻一方被收養未得他方同意3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被收養未得法代同意 ! 所以A B C 皆屬 得撤銷之情形,非 無效!個人分析,請指教! : )

【用戶】亂改答案~放狗咬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1076B)1074C)1076-2ⅡD)1076-2Ⅰ←1079-4收養之無效

【用戶】107tock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C不也是超過收養年齡20歲,無效?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079-4條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年齡之差距)、第1073-1條(近親收養之禁止)、第1075條(一人不得為二人之養子女)、第1076-1條(被收養者父母之同意權)、第1076-2條第1項(未成年之收養)或第1079條第1項(收養方式)之規定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