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詠翔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本罪重在行為人在成為公務員之後,履行其職務上之行為,如果未成為公務員,或成為公務員但未履行其職務上行為者,仍不成立本罪
【用戶】艾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當選後用§123,而它的法律效果是「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也就是跟你說準用§122*********第 122 條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第 123 條 (準受賄罪:履行後才成立本罪)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