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縣長候選人甲向乙求助競選經費,答應於當選後將乙的農地違法改為建地,兩人達成協議,甲收取新臺幣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未當選,甲即無法成立刑法上的準受賄罪
(B)若甲當選後反悔未履行承諾,仍成立刑法上的準受賄罪
(C)若甲當選後履行承諾,可適用違背職務受賄罪
(D)本案金援之競選經費,已屬刑法上之賄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9223
統計:A(2809),B(2368),C(553),D(862),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詠翔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本罪重在行為人在成為公務員之後,履行其職務上之行為,如果未成為公務員,或成為公務員但未履行其職務上行為者,仍不成立本罪

【用戶】賈善謙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沒當選沒賄賂當選了又算122那123到底什麼時候才用

【用戶】艾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當選後用§123,而它的法律效果是「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也就是跟你說準用§122*********第 122 條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第 123 條 (準受賄罪:履行後才成立本罪)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