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設甲於民國 101 年 7 月間死亡,甲有二位繼承人,分別為 A、B;甲有一同居人乙,乙為甲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生前如有債務,A、B 對於甲之債務,除 A、B 因繼承所得遺產外,亦應以 A、B 固有之所有財產,負連帶責任
(B)遺產分割後,A、B 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C)乙為甲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得對 A、B 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D) A、B 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分別共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8683
統計:A(70),B(550),C(107),D(38),E(0)

用户評論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用戶】破風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B:民1168

【用戶】createc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1168條(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