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 甲將其所有之中古車出售予乙,尚未交付前,甲又將該車出售予丙,亦尚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將該車又出售予丙乃無權處分,無效(B)甲最終將該車交付予丙時,乙得主張甲之債務不履行責任(C)因

【評論內容】第二編  債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一節  買賣  第二款  效力第348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2.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於聽證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有違法或不當者,得為下列何種行為?(A) 提起訴願 (B)提起行政訴訟 (C)即時聲明異議 (D)請求監察院糾正

【評論內容】第63條(當事人申明異議) ①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2.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於聽證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有違法或不當者,得為下列何種行為?(A) 提起訴願 (B)提起行政訴訟 (C)即時聲明異議 (D)請求監察院糾正

【評論內容】第63條(當事人申明異議) ①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2 甲將其所有之中古車出售予乙,尚未交付前,甲又將該車出售予丙,亦尚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將該車又出售予丙乃無權處分,無效(B)甲最終將該車交付予丙時,乙得主張甲之債務不履行責任(C)因

【評論內容】第二編  債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一節  買賣  第二款  效力第348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 因強制執行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何時發生效力?(A)於繳納拍賣價金時 (B)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C)於點交完時 (D)於完成登記時

【評論內容】按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故法拍屋之買受人於繳足價金,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毋庸經過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才可取得,但在完成所有權登記前,不得再行處分(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亦即若欲再將產權轉讓他人,或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時,均須先辦產權移轉登記才可以生效。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222參考資料

【評論主題】14 因強制執行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何時發生效力?(A)於繳納拍賣價金時 (B)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C)於點交完時 (D)於完成登記時

【評論內容】按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故法拍屋之買受人於繳足價金,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毋庸經過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才可取得,但在完成所有權登記前,不得再行處分(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亦即若欲再將產權轉讓他人,或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時,均須先辦產權移轉登記才可以生效。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222參考資料

【評論主題】22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A)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即不得再向債務人為請求(B)地上權得成為取得時效之標的(C)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原已進行之時效繼續進行(D)基於

【評論內容】

第769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1)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2)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評論主題】20 甲將其電腦一部出售予乙,但因甲尚須留用該電腦數日,遂與乙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使乙對該電腦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為:(A)指示交付(B)現實交付(C)簡易交付(D)占有改定

【評論內容】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評論主題】22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A)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即不得再向債務人為請求(B)地上權得成為取得時效之標的(C)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原已進行之時效繼續進行(D)基於

【評論內容】

第769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1)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2)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評論主題】20 甲將其電腦一部出售予乙,但因甲尚須留用該電腦數日,遂與乙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使乙對該電腦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為:(A)指示交付(B)現實交付(C)簡易交付(D)占有改定

【評論內容】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評論主題】23 下列關於收養之情形,何者得撤銷?(A)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但非屬於夫妻共同收養(B)有配偶之被收養人,於被收養時,未得其配偶之同意(C)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而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

【評論內容】

第1076條(被收養者配偶之同意)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1079-5;但書~非訟事件法§134【解釋/判例】31年上2093

第1079條之5(收養之撤銷及其行使期間)*立法理由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題組】甲於大賣場行竊,得手後被發覺遭警逮捕。於警局製作筆錄時,警員乙受不了甲的跪地哀求,乃示意甲於其製作筆錄時,可配合虛構事實,並由乙就該虛構事實為供述內容而記載於警詢筆錄。【題組】10 承上題,甲

【評論內容】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行為客體: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2)行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①須被利用之公務員不知情

②該公務員無實質審查權

Q.某甲代理其子乙,換發身分證,將丙的照片貼在乙的資料上申請換發,甲是否成立本罪?

(3)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4)主觀要件:直接故意

【評論主題】22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A)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即不得再向債務人為請求(B)地上權得成為取得時效之標的(C)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原已進行之時效繼續進行(D)基於

【評論內容】

第769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1)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2)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評論主題】19 依民法規定,以下何者不是就記名證券設定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A)設定質權之合意 (B)背書 (C)交付證券 (D)通知債務人

【評論內容】

第908條(權利質權設定之特則2-有價證券)

①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②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種遺囑,不須遺囑人本人簽名或按指印?(A)自書遺囑 (B)公證遺囑 (C)代筆遺囑 (D)口授遺囑

【評論內容】

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方式)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1191條(公證遺囑之方式)

①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②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方式)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

【評論主題】21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終止收養無效之事由?(A)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未能共同為之(B)養父母與未成年養子女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關係,而未經法院認可(C)養子女為滿 7 歲以上之未成

【評論內容】

第1080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①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②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③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④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⑤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⑥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⑦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非屬公同共有關係?(A)數繼承人對於繼承所得之遺產 (B)合夥人對於其合夥財產(C)派下權人對未辦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的財產 (D)區分所有權人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

【評論內容】

公同共有

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應有部分。所謂「公同關係」,是指二人以上,因共同的目的而結合所成立,足以構成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公同關係形成之原因如下:(1) 依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2) 依法律行為: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例如:民法第668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3) 依習慣:祭祀公業、同鄉會館等。

【評論主題】17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區分所有建築物,係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區分一建築物而言(B)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應一體處分,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C)區分所

【評論內容】

第799條(建築物之區分所有1)

①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

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②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

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

屬物。

③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④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

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評論主題】16 關於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居間人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B)居間人就其報酬無債權(C)結婚當事人平均負擔報酬債務 (D)該居間契約無效

【評論內容】

第573條(婚姻居間無報酬請求權)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本條立法原意,係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有害善良風俗,故不使其有效。惟近代民間已有專門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而酌收費用之行業,此項服務,亦漸受肯定,為配合實際狀況,爰修正本條為非禁止規定,僅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如已為給付,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

【評論主題】11 甲有一筆土地,出租於乙,供乙在其上建築房屋使用,租期 10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該租賃契約未以字據訂定者,無效(B)該租賃契約成立者,乙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C)乙於租約存續中,移

【評論內容】

第422條(證據目的之要式行為)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422- 1條(基地租賃請求設定地上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第426- 1條(基地租賃物權化-房屋所有權移轉不影響基地租賃)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第426- 2條(互有優先承買權)

①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評論主題】5 下列有關要約拘束力之敘述,何者錯誤?(A)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B)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C)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D)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評論內容】

第154條(要約拘束力)

①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

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②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第155條(所有要約共通失效1-遭拒絕)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第156條(對話要約失效-非即時承諾)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第158條(所有要約共通失效2-期限內不承諾)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評論主題】4 已成年之甲授權 18 歲之乙,代理甲出售腳踏車與丙。甲之代理權授權行為效力為何?(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評論內容】

第104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行為之效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代理權授與之獨立性及無因性

(1) 獨立性:代理權之授與係獨立於當事人內部法律關係之外之獨立法律行為。

(2) 無因性:授與代理權之效力,不因當事人內部法律關係之不成立、無效、被撤銷而受影響。關於授與代理權之無因性是否承認,有所爭論,目前通說仍承認授與代理權之無因性。

【評論主題】25 設甲於民國 101 年 7 月間死亡,甲有二位繼承人,分別為 A、B;甲有一同居人乙,乙為甲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生前如有債務,A、B 對於甲之債務,除 A、B 因繼承所得

【評論內容】

第1168條(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評論主題】10 源起於歐洲的「內閣制」,被世界許多國家所採用,可以說是很普遍的一種政治制度。下列關於內閣制的敘述何者最正確?(A)內閣制主要在限制國王權力,採用此制的國家均為君主國(B)強調「國會至上」,所以行

【評論內容】內閣制特徵(英): 1.一次元的民主。 2.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元首不負實際政治責任,即採虛位元首。 3.閣揆由國會中多數黨領袖擔任,議員兼任閣員,表現行政與立法之一體。 4.副署制度:元首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閣揆副署,始為有效,副署表示負責。 5.國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投票權」,內閣閣揆有提請元首「解散國會」之權。

【評論主題】6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人所負侵權責任非為推定過失責任?(A)動力車輛駕駛人 (B)定作人 (C)商品製造人 (D)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評論內容】

第189條(定作人之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

【評論主題】6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人所負侵權責任非為推定過失責任?(A)動力車輛駕駛人 (B)定作人 (C)商品製造人 (D)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評論內容】

所謂推定過失責任(又稱中間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例如依民法187條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之負賠償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為積極要件,近似無過失責任。然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又可舉證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監督之疏懈與損害之發生無因果關係,以求免責,則近似過失責任(陳猷龍,民法債編總論,p83)。故民法187條1項2項之規定為中間責任適例也。再者如民法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亦屬中間責任之責任類型。

【評論主題】34 人民滯欠稅款達一定金額,其財產不足清償,但生活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機關得核發之禁止命令,不包括下列何者?(A)禁止為特定之投資(B)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C)禁止參加集會遊行等各項

【評論內容】第17條之1(禁奢條款)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為共有物分割後之效力?(A)原物分配時,各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B)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無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C)共有不動產之裁判分割

【評論內容】第824條之1(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評論主題】16 甲從桃園機場搭乘大鷹巴士到臺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所搭乘之巴士在半途被雷擊中引起火災,甲受輕微嗆傷,得請求巴士公司負擔賠償責任(B)巴士公司在其所販售之車票上有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該

【評論內容】第二編  債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一六節  運送  第三款  旅客運送  第654條(旅客運送人之責任)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第655條(行李返還義務)  行李及時交付運送人者,應於旅客達到時返還之。第656條(行李之拍賣)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  行李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運送人得於...

【評論主題】21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非經公證,不生效力(B)非經公證,不得對抗第三人(C)非經登記,不生效力(D)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評論內容】第873條(抵押權之實行)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相關書狀】書狀連結-1書狀連結-2【相關法規】非訟§71【參考裁判】95,拍,1470*94,拍,686【解釋.判例】釋字第139號*22年上3344*40年台上766*52年台抗128*59年臺上2353*71年台抗306

【評論主題】20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民法關於下列何種規定,請求償還?(A)契約(B)無因管理(C)不當得利(D)侵權行為

【評論內容】第957條(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評論主題】16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訂立租賃契約後,甲得請求乙為何種登記?(A)租賃權之登記(B)地上權之登記(C)典權之登記(D)法定抵押權之登記

【評論內容】第二編  債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五節  租賃 第422條之1(地上權登記之請求)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評論主題】15 關於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受僱人之行為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成立要件(B)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必須有合法之僱傭契約關係(C)限於受僱人執行僱用人所命令之職務行為(D)被害人必須舉證

【評論內容】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13 受僱人甲為其僱用人乙服勞務,因第三人丙不慎停電,致甲之手指遭受重傷,此時:(A)乙應負過失責任(B)乙不應負過失責任(C)乙應先負無過失責任,賠償甲後,再向丙求償(D)乙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評論內容】第487條之1(受僱人之請求賠償)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0 甲將其電腦一部出售予乙,但因甲尚須留用該電腦數日,遂與乙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使乙對該電腦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為:(A)指示交付(B)現實交付(C)簡易交付(D)占有改定

【評論內容】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評論主題】25 甲、乙夫妻離婚後,甲與乙之母丙結婚,則其婚姻為:(A)有效(B)無效(C)得撤銷(D)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解釋.判例】釋字第12號*釋字第32號*釋字第34號*釋字第58號*釋字第91號*32年上2366*49年臺上1927【相關法規】§988

【評論主題】23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解決?(A)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B)法院得因監護人、

【評論內容】第1098條(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評論主題】22 有關酌給遺產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酌給遺產請求權人應向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B)酌給遺產請求權人應向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C)酌給遺產請求權人應向法院請求酌給遺產(

【評論內容】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評論主題】19 A 男與 B 女為夫妻,收養 10 歲的甲 1 年後,雙方想要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只要雙方有書面就可以(B)因為甲未成年,因此既要書面也要經過法院認可(C)合意終止收養

【評論內容】第1080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評論主題】17 在營業質之場合,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至少幾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A)30 日(B) 20 日(C)10 日(D) 5 日

【評論內容】第899條之2(營業質)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評論主題】15 有關地上權地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地上權得定有地租,亦得不定有地租(B)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C)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

【評論內容】第834條(地上權之拋棄權利)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第835條之1(地租給付之公平原則)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第837條(租金減免請求之限制)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評論主題】31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生下孩子丙。下列關於受胎期間之推定何者錯誤?(A)甲乙於民國 100 年 2月 1 日結婚,丙於同年 7 月 1 日出生,丙為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

【評論內容】第 1063 條    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A)受貽期間為從子女出生日(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向前推六個月至十個月,而落在(民國 100 年 2月 1 日)結婚關係存續前(五個月),所以為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評論主題】32.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於聽證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有違法或不當者,得為下列何種行為?(A) 提起訴願 (B)提起行政訴訟 (C)即時聲明異議 (D)請求監察院糾正

【評論內容】

第63條(當事人申明異議)

①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②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評論主題】12 甲將其所有之中古車出售予乙,尚未交付前,甲又將該車出售予丙,亦尚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將該車又出售予丙乃無權處分,無效(B)甲最終將該車交付予丙時,乙得主張甲之債務不履行責任(C)因

【評論內容】第二編  債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一節  買賣  第二款  效力第348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相關法規】§353【解釋.判例】22年上21*30年上1253*37年上7645*42年臺上234*47年臺上511*63年臺上206第353條(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評論主題】14 因強制執行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何時發生效力?(A)於繳納拍賣價金時 (B)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C)於點交完時 (D)於完成登記時

【評論內容】按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故法拍屋之買受人於繳足價金,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毋庸經過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才可取得,但在完成所有權登記前,不得再行處分(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亦即若欲再將產權轉讓他人,或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時,均須先辦產權移轉登記才可以生效。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222參考資料

【評論主題】古語說:「一字之褒,榮於華袞;一字之貶,嚴於斧鉞。」下列哪一部經書的內容與精神最能彰顯此一特點?(A)《周易》(B)《春秋》(C)《尚書》(D)《禮記》

【評論內容】楊先生 高三下 (2012/02/05 19:29):15人 莊子謂「春秋以道名分」,孟子謂:「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春秋一字之褒,榮於華袞,一字之貶,嚴於斧鉞,凜然大義,為天下後世法。

【評論主題】13 下述何種考試不屬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所稱之考試之範圍?(A) 律師高考 (B) 大學指考(C)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D) 外交領事人員特考

【評論內容】學校相關的考試都歸教育部管的樣子大學指考→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評論主題】【題組】(2)當此此化合物在在酸性溶液液中和 K2Cr2O7 反應應得到的產物為 Cr3+和二氧Cr氧化碳寫出此反反應的離子子反應方程程式。 (2 分)

【評論內容】(A)代詞,指墨子(B)介詞,於/動詞,用(C)代詞,秦伯之女/介詞,的(D) 介詞,給 / 介詞,到

【評論主題】12.紅「瓤」:

【評論內容】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評論主題】四、試述建物折舊的發生原因為何?(10 分)並請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說明建物折舊提存費之計算方式為何?(15 分)

【評論內容】雲邊雁斷胡天月/疏松影落空潭靜/四時可愛唯春日平平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仄隴上羊歸塞草烟/細草香生小洞幽/一事能狂便少年仄仄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評論主題】【題組】3.金經:

【評論內容】

第891條(責任轉質)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評論主題】【題組】3.金經:

【評論內容】(1)責任分三種:

【評論主題】【題組】2. 除了足球之外,Jolin什麼都喜歡。(…but…)

【評論內容】

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方式)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評論主題】七、翻譯 (15%)【題組】1. 李(Li)小姐在一所國中當國文老師。(…is…)

【評論內容】

第1151條(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評論主題】【題組】3士不可以不弘毅,( )。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

【評論內容】

第426- 2條(互有優先承買權)

①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②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③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評論主題】10. 微笑

【評論內容】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第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評論主題】5.Who has been invited to the party? 注意: 簡答不予計分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絕對效力」之探討發表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楠梓地政事務所背景說明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依字面觀之,似登記之公信力,在當事人間之關係,不問其實體法上之行為有無撤銷或無效之原因;對於第三人之關係,不問其善意或惡意,均發生絕對不可推翻之效力,對詐欺、虛偽等不法侵權行為並無例外條款之規定。對此司法院於民國28年9月15日院字第1919號土地法第36條(現行為第43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此項規定,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之權利,如在第...

【評論主題】3. English                      ( speak ) everywhere in Taiwan.

【評論內容】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9. 記者

【評論內容】第139條(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評論主題】7. 知識

【評論內容】第824條(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

【評論主題】4. 母親昨晚一整夜坐在我身邊,因為我感冒了。

【評論內容】第266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相關法規】§261【解釋.判例】30年上345

【評論主題】【題組】7.「逮」人也:

【評論內容】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指是否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民法區分為有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  1. 有行為能力人:指凡能以獨立的意思,為有效法律行為者。依民法規定,年滿二十歲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已結婚者,為有行為能力之人。 2.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為能力並非完全欠缺,只是其為法律行為時,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3. 無行為能力人:指無判斷力之人,依民法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 ,為無法律行為能力之人。為了保護他們,...

【評論主題】【題組】9. 「鮮」有聞:

【評論內容】第 983 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15.__________ After class, we need to do some ex              es to remember what we learned.

【評論內容】第 432 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57. People in Taiwan have the reputation of being very friendly and h____etoforeigntourists; they ar

【評論內容】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評論主題】設甲向乙購買一輛機車已經簽約,約定第二天交車並交付價金,未料當天晚上機車被無名火波及致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仍應支付價金給乙(B)若甲已支付價金給乙時,不得請求返還(C)乙仍應交付機車給甲(

【評論內容】第225條(給付不能之效力1~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評論主題】五、在知識經濟的時代中,企業經營環境之不確定性很高,試由「經濟發展」、「能源開發」及「綠色能源」的角度說明企業未來發展之趨勢與挑戰。(10 分)

【評論內容】參考15.過年期間我的電子字典沒電了,於是去買了四顆電池來用。結果沒幾天電池內的電解液竟漏了出來,而我的電子字典也從此不能動了。請問這樣能跟電池公司要求賠償嗎?    1. 依照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乃所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類型。依照此類型請求損害賠償者,請求要件上,需主張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並且客觀上行為人之侵權行為與自己權利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就上述事實來看,消費者很難證明生產者具有故意過失,所以權利救濟不容易實現。2. 基於上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類型之缺點,學說乃在「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不完全給付」中創立「加害給付」概念。所...

【評論主題】【題組】 ⑵輸入阻抗 Zi。(10 分)

【評論內容】第 九 章 留置權第 933 條    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第 七 章 質權第 890 條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