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民法規定,以下何者不是就記名證券設定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
(A)設定質權之合意
(B)背書
(C)交付證券
(D)通知債務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8262
統計:A(23),B(166),C(63),D(415),E(0)

用户評論

Peter Jay】評論

這種證券形式的好處是,發行證券的法人知道它所發行的證券的全部持有人的身份。這樣便於它召集,股東大會以及支付股息或利息,但是這種記名證券的交易比較複雜。

createchiang】評論

第908條(權利質權設定之特則2-有價證券) ①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②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Damaris】評論

質權設定之成立要件除了當事人須有設定之合意以外,若是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若是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即包括記名證券在內),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民法第908條第1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