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reatec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769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1)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2)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完成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非謂權利已歸於消滅。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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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769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1)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2)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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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完成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非謂權利已歸於消滅。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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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769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1)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2)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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