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即不得再向債務人為請求
(B)地上權得成為取得時效之標的
(C)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原已進行之時效繼續進行
(D)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約定加長或縮短時效期間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7989
統計:A(88),B(401),C(131),D(28),E(0)

用户評論

【用戶】createc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769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1)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2)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用戶】vci251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A哪裡錯@@?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完成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非謂權利已歸於消滅。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用戶】createc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769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1)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2)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用戶】vci251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A哪裡錯@@?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完成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非謂權利已歸於消滅。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用戶】createc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769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1)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2)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用戶】vci251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A哪裡錯@@?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完成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非謂權利已歸於消滅。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