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reatec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154條(要約拘束力) ①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②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第155條(所有要約共通失效1-遭拒絕)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第156條(對話要約失效-非即時承諾)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第158條(所有要約共通失效2-期限內不承諾)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