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關於裁判離婚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生死不明已逾 1 年
(B)夫妻之一方曾經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情事
(C)因過失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D)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574
統計:A(33),B(103),C(41),D(576),E(0)

用户評論

sweet70906】評論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katern】評論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小狐狸^^】評論

A)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B)夫妻之一方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情事 ,在繼續狀態(C)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D)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