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reatec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573條(婚姻居間無報酬請求權)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本條立法原意,係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有害善良風俗,故不使其有效。惟近代民間已有專門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而酌收費用之行業,此項服務,亦漸受肯定,為配合實際狀況,爰修正本條為非禁止規定,僅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如已為給付,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
【用戶】破風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573
【用戶】Bcaa0219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C)契約當事人而非結婚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