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有「衡平責任」的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用戶】k8750500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雖然不以行為能力為判斷標準,但如果未滿七歲之小孩(無行為能力人)"故意"侵權,小孩也不一定有錢賠吧,那如何負"連帶"賠償責任,最後還不是只有法代賠錢,覺得立法邏輯怪怪的
【用戶】任飛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未滿七歲之小孩,不代表沒有「財產」!(有人從小就銜著金湯匙出生,有富爸爸,不是嗎?)因為,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6條)原基於保護無行為能力人之立法意,故使其法律行為皆無效,並須由法代代為與代受意思表示(第75條,第76條)。既然一個未滿7歲的小孩如此邪惡早熟,「故意」為侵權行為,法律自無保護的必要,使被侵權人也得向這位小孩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該向誰請求?債權人會自擇對己最有利者!故第187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僅沒有怪怪的,還值得我們學習民法的人,對立法者在權衡無行為能力人之保護與讓真正的侵權者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權衡邏輯智慧,給予喝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