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lu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按民法1141條: 銅依順位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 本題配偶乙與丙丁戊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應均分所有遺產360萬. 但因丙拋棄競承, 所以第一順位繼承人僅剩乙丁戊均分. 360萬/3 (乙丁戊三人) =120萬/每人
【用戶】達仔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1176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n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n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n同一順序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