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與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及戊三人。甲死亡時,遺有財產 360 萬元。丙依法拋棄繼承。乙可繼承多少財產?
(A) 90 萬元
(B) 120 萬元
(C) 180 萬元
(D) 24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5915
統計:A(39),B(687),C(75),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yilu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按民法1141條: 銅依順位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 本題配偶乙與丙丁戊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應均分所有遺產360萬. 但因丙拋棄競承, 所以第一順位繼承人僅剩乙丁戊均分.  360萬/3 (乙丁戊三人) =120萬/每人 

【用戶】達仔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1176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n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n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n同一順序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