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echiang】評論
第422條(證據目的之要式行為)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第422- 1條(基地租賃請求設定地上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第426- 1條(基地租賃物權化-房屋所有權移轉不影響基地租賃)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426- 2條(互有優先承買權) ①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月嬋】評論
(B)422-1條(C)42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