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remeplz1688】評論
第490條(承攬之定義)
【Damaris】評論
民法第490條第一項規定(A)就承攬、委任契約之締結,民法均未規定須以要式為之。(B)承攬契約為有償契約,定作人應給付報酬;但委任契約則未必,民法第535調對受有報酬之受任人加重其注意義務,由此亦可知委任契約不一定是有償契約。(C)承攬契約之承攬人須完成一定工作並交付予定作人,重視其勞務結果,與委任契約重視事務處理不同。(D)民法第537條規定,受任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才例外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民法對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則無與上述規定相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