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拉都】評論
請問配偶死亡後,又與他人再婚,為避免法律關係複雜,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應認為消滅,以符合當事人的法律情感。但這個對象不能是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份不相同者嗎?(即輩份要五親等以上,且輩份相同才可以結婚)
【Jason Wang】評論
應該說,配偶死亡要再婚時,前婚姻才會消滅,也就是說當丁與丙去辦理結婚時,就會先被拒絕(因第983條第一項第三款事由),所以跨不到再婚這個階段。結論:死亡不行(因前婚姻尚未消滅)、離婚可以(因前婚姻已消滅)
【達仔】評論
983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 同 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