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因故死亡,數年後,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試問丙、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3101
統計:A(113),B(430),C(10),D(2),E(0)

用户評論

多拉都】評論

請問配偶死亡後,又與他人再婚,為避免法律關係複雜,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應認為消滅,以符合當事人的法律情感。但這個對象不能是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份不相同者嗎?(即輩份要五親等以上,且輩份相同才可以結婚)

Jason Wang】評論

應該說,配偶死亡要再婚時,前婚姻才會消滅,也就是說當丁與丙去辦理結婚時,就會先被拒絕(因第983條第一項第三款事由),所以跨不到再婚這個階段。結論:死亡不行(因前婚姻尚未消滅)、離婚可以(因前婚姻已消滅)

達仔】評論

983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           同 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