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終止收養無效之事由?
(A)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未能共同為之
(B)養父母與未成年養子女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關係,而未經法院認可
(C)養子女為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者,其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未得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D)養子女為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於養父母死亡後,向法院為終止收養之聲請,未得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4713
統計:A(51),B(459),C(113),D(40),E(0)

用户評論

【用戶】createc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1080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①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②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③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④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⑤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⑥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⑦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用戶】MO Els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了解 謝謝^^

【用戶】詹姆士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 違反夫妻共同終止收養規定,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