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reatec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解釋.判例】釋字第12號*釋字第32號*釋字第34號*釋字第58號*釋字第91號*32年上2366*49年臺上1927【相關法規】§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