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reatec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266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相關法規】§261【解釋.判例】30年上345
【用戶】goup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c為什麼不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