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echiang】評論
第873條(抵押權之實行)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相關書狀】書狀連結-1書狀連結-2【相關法規】非訟§71【參考裁判】95,拍,1470*94,拍,686【解釋.判例】釋字第139號*22年上3344*40年台上766*52年台抗128*59年臺上2353*71年台抗306
【k97】評論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十六夜】評論
= 非經登記,仍為有效,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Damaris】評論
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此即流押契約;非經登記,其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