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1條 (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Lookingbruce】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九編已全廢止囉!沒有597條了喔!
【Ku Ma】評論
專屬管轄: 口訣:不再撤婚,護養王子。1.不動產物權之訴 2.再審之訴 3.撤銷除權判權之訴 4.婚姻關係 5.監護宣告事件 6.收養關係事件 7.死亡宣告事件 8.支付命令
【istoh】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關於不動產債權涉訟者,無前項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
【createchiang】評論
專屬管轄: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
【རྣམ་རྒྱལ།】評論
◎專屬管轄相關法條整理:1.不動產物權之訴→不動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10條)2.再審之訴→為判決之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3.第三人撤銷之訴(民訴507-2)4.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0條)5.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1條)6.婚姻關係→夫妻之住所地(家事事件法第52條)7.收養關係事件→養父母之住所地(家事事件法第61條)8.監護宣告事件→應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9.死亡宣告事件→失蹤人住所地(家事事件法第1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