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生下孩子丙。下列關於受胎期間之推定何者錯誤?
(A)甲乙於民國 100 年 2月 1 日結婚,丙於同年 7 月 1 日出生,丙為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B)甲乙於民國 100 年 2月 1 日結婚,丙於同年 12 月 1 日出生,丙為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C)甲乙於民國100年3月1日離婚,丙於同年 7月1日出生,丙雖非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但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D)甲乙於民國100年3月1日離婚,丙於同年 11月1日出生,丙雖非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但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651
統計:A(397),B(92),C(60),D(18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收養、考績評等 (99/4/6修正草案條文)、定金vs違約金

用户評論

【用戶】createc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63 條    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A)受貽期間為從子女出生日(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向前推六個月至十個月,而落在(民國 100 年 2月 1 日)結婚關係存續前(五個月),所以為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妻之受胎

【用戶】gary88255

【年級】

【評論內容】出生那天往前推6-10個月在這期間只要有一天的婚姻關係都推定為婚生子女

【用戶】ChuMi J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以補票者來說:要趕在預產期181天前結婚,否則要代§1064才視為婚生  以離婚者來說:離婚第302天前妻生了!?進§1063只有兩年可以提起否認之訴nnnnnnnn是這樣子嗎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