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公司與乙公司在 102 年 4 月 5 日合併為丙公司,同年 8 月 10 日經核定甲公司應補繳 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10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何人應負繳納之義務?
(A)甲公司
(B)甲公司股東
(C)乙公司
(D)丙公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2159
統計:A(51),B(14),C(10),D(1058),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稅捐稽徵法、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計算、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

用户評論

【用戶】beatyul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十五條(因合併而承受之納稅義務)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