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Chen】評論
第20條(加徵滯納金之統1規定)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micky】評論
房屋稅第18條:「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内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额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故:30天/2×4萬=6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