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 年,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A)農作 (B)養殖 (C)保育 (D)畜牧

【評論內容】第八百五十條之一(99.2.3.增訂)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A)先訴抗辯權 (B)不安抗辯權(C)同時履行抗辯權 (D)時效抗辯權

【評論內容】第二百六十四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評論主題】9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法律效果為何?(A)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損害(B)債務人得拋棄標的物之占有(C)債權人得解除其契約(D)債權人得聲明放棄債之相對性

【評論內容】第二百二十六條(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第二百五十六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8 依現行所得稅法,某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因投資國內上市公司獲配之股利淨額,如何計稅?(A)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B)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得

【評論內容】第四十二條(86.12.30.修正)(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評論主題】3 依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對下列何者,應絕對保守秘密?(A)尚未取得民事確定判決之債權人 (B)監察機關(C)受理有關稅務訴願機關 (D)納稅義務人授

【評論內容】第三十三條(98.5.13.修正)(課稅資料之保密)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評論主題】2 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下列那一種稅之徵收只優先於普通債權,不得優先於抵押權?(A)營利事業所得稅 (B)土地增值稅 (C)地價稅 (D)房屋稅

【評論內容】第六條(100.11.23.修正)(稅捐優先受償權)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評論主題】1 甲因遭遇船難,下列何者得聲請甲之死亡宣告?(A)法官 (B)檢察官 (C)鄰里長 (D)管區警員

【評論內容】第八條(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A)甲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以其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所有,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B)乙公司以其進口供銷售之貨物,無

【評論內容】第三條(銷售貨物、勞務的定義)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評論主題】1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A)甲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以其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所有,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B)乙公司以其進口供銷售之貨物,無

【評論內容】第三條之二(100.1.26.增訂)(非營利及免稅營業人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5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 年,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A)農作 (B)養殖 (C)保育 (D)畜牧

【評論內容】第八百五十條之一(99.2.3.增訂)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A)先訴抗辯權 (B)不安抗辯權(C)同時履行抗辯權 (D)時效抗辯權

【評論內容】第二百六十四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評論主題】9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法律效果為何?(A)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損害(B)債務人得拋棄標的物之占有(C)債權人得解除其契約(D)債權人得聲明放棄債之相對性

【評論內容】第二百二十六條(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第二百五十六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8 依現行所得稅法,某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因投資國內上市公司獲配之股利淨額,如何計稅?(A)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B)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得

【評論內容】第四十二條(86.12.30.修正)(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評論主題】3 依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對下列何者,應絕對保守秘密?(A)尚未取得民事確定判決之債權人 (B)監察機關(C)受理有關稅務訴願機關 (D)納稅義務人授

【評論內容】第三十三條(98.5.13.修正)(課稅資料之保密)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評論主題】2 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下列那一種稅之徵收只優先於普通債權,不得優先於抵押權?(A)營利事業所得稅 (B)土地增值稅 (C)地價稅 (D)房屋稅

【評論內容】第六條(100.11.23.修正)(稅捐優先受償權)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評論主題】法院就共有不動產分割判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共有人於登記前,就其所受分配部分,得為下列何行為?(A)訂立買賣契約(B)移轉所有權(C)設定典權(D)設定抵押權

【評論內容】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98.1.23.修正)(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評論主題】5.小玲為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其在發放年終獎金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被國稅局查獲,若小玲已在國稅局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試問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小玲是否會被處罰?(A)若已補報補繳應扣未

【評論內容】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法院就共有不動產分割判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共有人於登記前,就其所受分配部分,得為下列何行為?(A)訂立買賣契約(B)移轉所有權(C)設定典權(D)設定抵押權

【評論內容】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98.1.23.修正)(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評論主題】3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多久期限內答覆?(A)30日(B)2個月(C)3個月(D)6個月

【評論內容】第十二條之一(102.5.29.修正)(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及舉證責任)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評論主題】38.依現行印花稅法,公益彩券中獎新臺幣2,000元,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應貼繳印花稅:(A)8元(B)20元(C)40元(D)80元

【評論內容】

第七條(印花稅稅率或稅額)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評論主題】2 甲代理其17歲的兒子乙,與自己訂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A)有效(B)無效(C)效力未定(D)得撤銷

【評論內容】第一百七十條(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評論主題】2 甲代理其17歲的兒子乙,與自己訂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A)有效(B)無效(C)效力未定(D)得撤銷

【評論內容】第一百零六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0. 「ㄑㄧㄢˊ」首:

【評論內容】第  262  條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評論主題】3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多久期限內答覆?(A)30日(B)2個月(C)3個月(D)6個月

【評論內容】第十二條之一(102.5.29.修正)(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及舉證責任)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評論主題】38.依現行印花稅法,公益彩券中獎新臺幣2,000元,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應貼繳印花稅:(A)8元(B)20元(C)40元(D)80元

【評論內容】

第七條(印花稅稅率或稅額)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評論主題】2 甲代理其17歲的兒子乙,與自己訂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A)有效(B)無效(C)效力未定(D)得撤銷

【評論內容】第一百七十條(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評論主題】2 甲代理其17歲的兒子乙,與自己訂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A)有效(B)無效(C)效力未定(D)得撤銷

【評論內容】第一百零六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0. 「ㄑㄧㄢˊ」首:

【評論內容】第  262  條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評論主題】25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銷售,何者應徵營業稅?(A)依法登記報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 (B)依法登記出版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出版品(C)依法登記電視台之節目播映 (D)依法登記電視台之廣告播映

【評論內容】

第八條(100.1.26.修正)(免徵營業稅項目)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評論主題】20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之估價,準用下列何者之估價規定辦理?(A)流動資產 (B)固定資產 (C)無形資產 (D)長期投資債券

【評論內容】第四十八條(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之估價)

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估價準用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在決算時之價格,遇有劇烈變動,得以決算日前一個月間之平均價為決算日之時價。

第四十四條(100.1.26.修正)(流動資產之估價)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第一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評論主題】19 恆安公司 98 年度股利分配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中,已加徵及未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各半,則該公司股東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應為多少?(A) 25.14% (B) 33.33% (C

【評論內容】第六十六條之六(100.1.26.修正)(股東可扣抵稅額扣抵比率及上限)

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其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計算股東或社員可扣抵之稅額。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

【評論主題】14 財政部將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納稅義務人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前,下列何者不是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執行的要件﹖(A)通知有關機關,納稅義務人不得將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移轉或設定他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98.5.13.修正)(稅捐保全)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

【評論主題】10 王先生擁有面積 240 平方公尺的房屋 1 幢,同時供住家及非住家使用。依現行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其適用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多少平方公尺?(A) 20 (B) 40 (C)

【評論內容】第五條(90.6.20.修正)(房屋稅之稅率)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評論主題】9 下列有關地價稅之稽徵程序,何者正確?(A)由土地所有權人每年申報現值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B)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申報核定(C)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相關資料核定(D

【評論內容】第四十條(地價稅之開徵)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評論主題】8 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可以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其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之土地增值稅總額的多少為限?(A) 1% (B) 3% (C) 5% (D)

【評論內容】第三十一條(98.12.30.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二、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原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所稱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但繼承前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5 依我國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營業人主動申請變更身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幾年內不得變更?(A) 3 年 (B) 4 年 (C) 5 年 (D) 6 年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特種稅額計算之例外)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評論主題】6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6月25日起6個月,請問:其終止日為何日?(A)12月24日(B)12月25日(C)12月26日(D)12月27日

【評論內容】第一百二十一條(期間之終止)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之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評論主題】3有關社團與財團之異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兩者於登記前均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B)社團法人除以公益為目的者外,於登記前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但財團法人於登記前則須經主管機關許可(C)財團法人於登記前

【評論內容】第四十五條(營利法人之設立)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之資格,依特別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公益法人之設立)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五十九條(設立許可)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評論主題】2甲為未婚之18歲青年,自臺中到臺北工作,準備在臺北久住而購屋居住,但甲之父母仍然居住於臺中。試問:甲目前的住所在何處?(A)臺中(B)臺北(C)由甲自行決定(D)由法院決定

【評論內容】民法第二十一條(法定住所)

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評論主題】11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多久時間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A)逾 1 年(B)逾 2 年(C)逾 5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100.1.26.修正)(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評論主題】9 依照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課稅?(A)當年度出售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下者免稅(B)當年度出售股票數量合計在一萬股以下者免稅(C)該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評論內容】第十四條之二(102.7.10.修正)(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及課稅)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辦理。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第四條之一(101.8.8.修正;自102.1.1.施行)(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

【評論主題】7 老張是旅居美國之華僑,具有美國與中華民國之國籍,老張並同時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若老張在民國102 年度全年在臺灣只居住 2 個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老張取得中華民國境內之薪資所得免稅(B

【評論內容】為期合理並符合國際慣例,財政部參酌各國居住者認定規定及我國行政法院判決案例,訂定相關認定原則如下,並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評論主題】22 張三將房地一處設定典權給李四,有關不動產設定典權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李四應繳納地價稅與房屋稅(B)李四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與房屋契稅(C)張三應繳納地價稅與房屋稅(D)張三應繳納土地

【評論內容】第三條(地價稅及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所有權人。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90.6.20.)(納稅義務人、代繳義務人)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評論主題】21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如超過稅法規定之限制,已於各處土地完成戶籍登記之下列親屬,應依那一種順序計算至法定適用面積為止?①父母 ②岳父母 ③配偶 ④已成年長子 ⑤已

【評論內容】第九條(103.1.13.修正)(超額自用住宅用地之計算)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評論主題】7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否申請變更?(A)不得申請變更(B)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內申請變更(C)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申請變更(D)得於該

【評論內容】第十五條(92.6.25.修正)(合併申報)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評論主題】5 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關於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應計

【評論內容】財政部核釋,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第四十二條(86.12.30.修正)(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評論主題】2 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情事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處以所漏稅額2 倍以下之罰鍰(B)按補徵之稅額處 3 倍以下之罰鍰(C)處以所漏稅

【評論內容】第一百十條(98.5.27.修正)(漏報、短報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評論主題】甲車被乙撞毀,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自下列何時起算?(A)知損害時起算2 年(B)知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 年(C)知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 年(D)侵害行為時起算2 年

【評論內容】第一百九十七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評論主題】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關於撤銷意思表示之期間的敘述,何者正確?(A)自發見詐欺或脅迫後,1 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 年,不得撤銷(B)自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評論內容】九十二條(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九十三條(不自由意思表示之撤銷)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貨物標明賣價陳列,其效力如何?(A)視為承諾(B)視為要約(C)不視為要約(D)不視為承諾

【評論內容】第一百五十四條(契約之要約)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評論主題】下列何種行為應以書面為之?(A)租賃(B)認領(C)收養(D)消費借貸

【評論內容】第一千零七十九條(96.5.23.修正)(收養子女以書面為之並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評論主題】5 某甲未申報繳納95年度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查獲其有漏報所得額,則核課期間截止日為何時?(A)100年5月31日(B)101年5月31日(C)102年5月31日(D)103年5月31日

【評論內容】第二十二條(核課期間之起算)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評論主題】3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多久期限內答覆?(A)30日(B)2個月(C)3個月(D)6個月

【評論內容】第十二條之一(102.5.29.修正)(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及舉證責任)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評論主題】16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自100年12月30日起5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多少元?(A)新臺幣10,000元(B)新臺幣15,000元(C)新臺幣20,000元

【評論內容】第十二條之四(100.12.28.增訂)(油氣雙燃料車貨物稅減徵)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評論主題】14 依現行稅法規定,下列何項溢付之營業稅無法退還,必須留抵?(A)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B)因不景氣影響而溢付之營業稅(C)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D)因合併申請註銷登記者而

【評論內容】第九條(100.1.26.修正)(進口免稅項目)

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一、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及第三十款之貨物。二、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三、本國之古物。

【評論主題】12 進口汽車之營業稅如何計算?(A)未含關稅之價格,乘以適用之營業稅率(B)未含關稅之價格加計關稅,再乘以適用之營業稅率(C)未含關稅之價格加計關稅,再加計貨物稅,再乘以適用之營業稅率(D)免課營業

【評論內容】第二十條(100.1.26.修正;自11.9.1.施行)(進口貨物營業稅之計算)

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

【評論主題】11 小明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1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60天,小明在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僱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依現行稅法規定應如何課稅?(A)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就源扣繳(B)辦理結算申報

【評論內容】第八條(66.1.30.修正)(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治等業之盈餘。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評論主題】9 甲公司101年度持有短期票券所產生之利息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如何課稅?(A)免稅(B)依10%分離課稅(C)依20%分離課稅(D)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100.1.26.修正)(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

【評論主題】4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有關租稅保全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A)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B)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C)限制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登記(D)欠稅者有隱匿或移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98.5.13.修正)(稅捐保全)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

【評論主題】4 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稅捐稽徵法僅適用於內地稅(B)所得稅之徵收優先於抵押權(C)逃漏營業稅可聲請簽發搜索票(D)租稅處罰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

【評論內容】第三十一條(搜查及扣押)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索穫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如認有裡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4 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稅捐稽徵法僅適用於內地稅(B)所得稅之徵收優先於抵押權(C)逃漏營業稅可聲請簽發搜索票(D)租稅處罰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

【評論內容】第六條(100.11.23.修正)(稅捐優先受償權)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評論主題】3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繳之稅款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上,得限制出境?(A) 100 萬元(B) 150 萬元(C) 200 萬元(D) 300 萬元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98.5.13.修正)(稅捐保全)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評論主題】2 財政部依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適用為:(A)僅就據以申請解釋之案件發生效力(B)應溯及被解釋法規生效日,包括行政訴訟已判決確定之案件亦有其適用(C)除對據以申請解釋之案件發生效力,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

【評論內容】第一條之一(100.11.23.修正)(解釋函令適用之原則)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評論主題】1 依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規定,代徵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短徵或不為代徵稅額,在未經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款,則在罰則上有何赦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可免除有期徒刑,但仍有罰金(

【評論內容】第四十八條之一(98.5.13.修正)(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評論主題】38.依現行印花稅法,公益彩券中獎新臺幣2,000元,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應貼繳印花稅:(A)8元(B)20元(C)40元(D)80元

【評論內容】

第七條(印花稅稅率或稅額)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評論主題】2 甲代理其17歲的兒子乙,與自己訂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A)有效(B)無效(C)效力未定(D)得撤銷

【評論內容】第一百七十條(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評論主題】2 甲代理其17歲的兒子乙,與自己訂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A)有效(B)無效(C)效力未定(D)得撤銷

【評論內容】第一百零六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0. 「ㄑㄧㄢˊ」首:

【評論內容】第  262  條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評論主題】10. 「ㄑㄧㄢˊ」首:

【評論內容】第  262  條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評論主題】10 甲有一宗土地,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該宗土地賣給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後,因土地飆漲,甲藉故不願履行契約上之義務。乙起訴請求甲移轉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法院判決乙勝訴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因

【評論內容】給付判決:命被告為一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之判決例:要求給多少錢(一定給付)、履行同居(一定作為)、不准營業(不作為)形成判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判決(白話一點就是形成新的法律關係)例:離婚判決(本來是夫妻關係變成不是夫妻關係)確定判決: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或確認證書真偽之判決(白話一點就是針對舊的法律關係、既成的法律關係)例:確認親子關係

【評論主題】12 甲死亡時,遺有子女乙、丙二人為繼承人,及房屋一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對房屋之所有權,並不因甲死亡,而發生所有權之移轉 (B)房屋為不動產,乙丙二人非經登記,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C)乙丙二

【評論內容】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98.1.23.修正)(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評論主題】11 甲有一棟房屋,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該房屋賣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時,立刻使乙取得房屋之所有權(B)甲將房屋交付給乙時,立刻使乙取得房屋之所有權(C)甲將房屋所有權狀交付給

【評論內容】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98.1.23.修正)(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7 甲公司與乙公司在 102 年 4 月 5 日合併為丙公司,同年 8 月 10 日經核定甲公司應補繳 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10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何人應負繳納之義務?(A)甲公司 (B

【評論內容】第十五條(因合併而承受之納稅義務)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評論主題】3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第一順位應由下列何者負責繳清後始得分割遺產?(A)遺產管理人 (B)遺囑執行人 (C)繼承人 (D)受遺贈人

【評論內容】第十四條(遺囑執行人等之納稅義務)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評論主題】4.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多久?(A)一年 (B)二年 (C)

【評論內容】第二十六條(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第二十七條(緩繳逾期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15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 年,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A)農作 (B)養殖 (C)保育 (D)畜牧

【評論內容】第八百五十條之一(99.2.3.增訂)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9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法律效果為何?(A)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損害(B)債務人得拋棄標的物之占有(C)債權人得解除其契約(D)債權人得聲明放棄債之相對性

【評論內容】第二百二十六條(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第二百五十六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評論主題】5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A)先訴抗辯權 (B)不安抗辯權(C)同時履行抗辯權 (D)時效抗辯權

【評論內容】第二百六十四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評論主題】2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還款後,至遲應在請求後多久時間之內提起訴訟,否則會被視為時效不中斷?(A)一年內 (B)六個月內 (C)三個月內 (D)一個月內

【評論內容】第一百三十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評論主題】3 受輔助宣告之甲,獲得輔助人乙之同意,在郵局活期存款 10 萬元,嗣後甲欲提領 1000 元購買日常用品,此提款行為依法應如何處理?(A)應經乙之同意 (B)應由乙代理提款 (C)無須經由乙同意 (

【評論內容】第十五條之二(97.5.23.增訂;施行日期命令定之)(受輔助宣告之人行為限制)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評論主題】1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A)甲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以其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所有,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B)乙公司以其進口供銷售之貨物,無

【評論內容】第三條(銷售貨物、勞務的定義)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評論主題】1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A)甲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以其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所有,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B)乙公司以其進口供銷售之貨物,無

【評論內容】第三條之二(100.1.26.增訂)(非營利及免稅營業人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適用該條項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評論主題】8 依現行所得稅法,某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因投資國內上市公司獲配之股利淨額,如何計稅?(A)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B)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得

【評論內容】第四十二條(86.12.30.修正)(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評論主題】3 依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對下列何者,應絕對保守秘密?(A)尚未取得民事確定判決之債權人 (B)監察機關(C)受理有關稅務訴願機關 (D)納稅義務人授

【評論內容】第三十三條(98.5.13.修正)(課稅資料之保密)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評論主題】2 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下列那一種稅之徵收只優先於普通債權,不得優先於抵押權?(A)營利事業所得稅 (B)土地增值稅 (C)地價稅 (D)房屋稅

【評論內容】第六條(100.11.23.修正)(稅捐優先受償權)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評論主題】1 甲因遭遇船難,下列何者得聲請甲之死亡宣告?(A)法官 (B)檢察官 (C)鄰里長 (D)管區警員

【評論內容】第八條(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評論主題】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廢止前之檢肅流氓條例規定法院得為保護證人,拒絕被移送裁定人對質及詰問,有違下列何者?(A)比例原則,訴訟權之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平等原則,言論自由之保障及人身自由(

【評論內容】84.07.28作成之釋字第384號解釋引起社會大眾相當大的關注。此一解釋謂: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二十條之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性,而與憲法第八條保護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不符,又同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流氓並予以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相違。並宣告上述違憲條文,均應自民國85.12.31起失其效力(檢肅流氓條例於98.01.21廢止)

【評論主題】5.小玲為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其在發放年終獎金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被國稅局查獲,若小玲已在國稅局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試問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小玲是否會被處罰?(A)若已補報補繳應扣未

【評論內容】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評論主題】法院就共有不動產分割判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共有人於登記前,就其所受分配部分,得為下列何行為?(A)訂立買賣契約(B)移轉所有權(C)設定典權(D)設定抵押權

【評論內容】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98.1.23.修正)(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評論主題】38.依現行印花稅法,公益彩券中獎新臺幣2,000元,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應貼繳印花稅:(A)8元(B)20元(C)40元(D)80元

【評論內容】

第七條(印花稅稅率或稅額)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評論主題】3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何者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A)朋友(B)同學(C)師長(D)配偶

【評論內容】第十五條(88.7.15.修正)(視為遺產之贈與)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18.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若甲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每年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所得稅。請問甲公司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若干年虧損,自當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得稅?(A)前3年內(B)前5

【評論內容】第三十九條(98.1.21.修正)(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限制)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評論主題】35.若受重大災害,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多少比例者,則房屋稅可減半徵收?(A)3成以下(B)3成以上不及5成(C)5成以上(D)6成以上

【評論內容】第十五條(96.3.21.修正)(私有房屋之減免規定)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

【評論主題】29.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銷售飾金(不包含加工費)之營業稅課稅規定是:(A)稅率為零(B)稅率為2% (C)稅率為5% (D)免稅

【評論內容】第八條(100.1.26.修正)(免徵營業稅項目)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7.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的營業稅為:(A)免稅(B)稅率1% (C)稅率3% (D)稅率5%

【評論內容】第八條(100.1.26.修正)(免徵營業稅項目)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