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yula】評論
第八百五十條之一(99.2.3.增訂)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天羽】評論
850-1條: 造林,保育,或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850-2條: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者,得隨時終止,但造林,農育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