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有父母 X 與 Y,並與配偶乙育有 A 與 B 兩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600 萬元,惟 A 與 B 均拋棄對甲之繼承權。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乙繼承 600 萬元
(B)X與 Y 各繼承300 萬元
(C)乙、X與 Y各繼承 200 萬元
(D)乙繼承 300萬元,X繼承 150 萬元,Y繼承 15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5789
統計:A(82),B(8),C(15),D(46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有財

用户評論

Leon】評論

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蘇鈺媗】評論

應該是適用1176第6項才對先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