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何種情形係以公同共有物為標的所為之負擔行為?
(A)拆除公同共有物
(B)出賣公同共有物
(C)移轉公同共有物所有權
(D)設定公同共有物擔保物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2819
統計:A(28),B(378),C(61),D(3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建物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抵押

用户評論

憤怒鴿】評論

小弟物權法略知一二,補充之。

Jerome Lee】評論

負擔行為:當事人僅約定為一定給付之法律行為; 亦稱為債權行為或債務行為。負擔行為包括契約(買賣or租賃)及單獨行為(如捐助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負擔行為一旦做成,債務人即負有給付義務。

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評論

小弟物權法略知一二,補充之。公同共有物是幌子!別被迷惑了。A:拆除是事實行為B:出賣是負擔行為或稱債權行為C:移轉所有權是物權行為D:設定擔保物權是物權行為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其成立並未發生物權變動!一定要透過物權行為才會發生物權變動.....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