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yula】評論
為期合理並符合國際慣例,財政部參酌各國居住者認定規定及我國行政法院判決案例,訂定相關認定原則如下,並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goup】評論
外國股利是分離課稅還是?
【甯】評論
個人取得上開外國公司分配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非屬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惟自99年度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妃】評論
102年所得稅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新認定標準 所稱居住者之認定原則為: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中,「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 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