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d210367】評論
15 張三於 103 年 3 月 15 日將其位於臺北市之中古屋(含土地持分)一棟出售與李四,依相關稅法規定,本期 (103 年)地價稅與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者?
【Ula Beaty】評論
第二十條(89.9.20.修正條文)(納稅義務人及基準日)地價稅依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分二期徵收者,上期以二月二十八日(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下期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