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如何課徵營業稅?
(A)視為銷售貨物,並以時價為銷售額
(B)應視為銷項稅額之減項
(C)應視為進項稅額之加項
(D)免視為銷售貨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2902
統計:A(407),B(16),C(5),D(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營業收入調節、股東階段

用户評論

Ula Beaty】評論

第三條(銷售貨物、勞務的定義)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