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A)甲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以其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所有,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B)乙公司以其進口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子公司所有
(C)丙公司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丙公司自用
(D)丁公司以其生產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甲公司所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9777
統計:A(398),B(36),C(35),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如何計算:

用户評論

【用戶】beatyul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三條之二(100.1.26.增訂)(非營利及免稅營業人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適用該條項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用戶】beatyul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三條(銷售貨物、勞務的定義)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用戶】beatyul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三條之二(100.1.26.增訂)(非營利及免稅營業人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看完整詳解

【用戶】beatyul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三條(銷售貨物、勞務的定義)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