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評論
承攬契約通常於承攬人已付出時間、勞力,若事後輕易解除契約,因解除契約效力為"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於是就要將工作物"回復原狀",本題即為打掉房子!而題中瑕疵部分為"漏水",而因為漏水就要"打掉房子",兩者相較,很明顯沒有顯失公平之虞。
【澤村.史賓瑟.英梨梨】評論
這不是承攬契約吧@@
【楊孟儒】評論
輕微漏水非不可修繕之瑕疵,若因此即解除契約、回復為成立契約之原狀,未免過苛,對於雙方為簽訂契約所花費之時間、精力,兩者之間不成比例,因此判斷上仍認為為此瑕疵解除契約為顯失公平。
【張亞子】評論
民法第365條但書,解除契約顯失.....看完整詳解
【KK】評論
輕微漏水非不可修繕之瑕疵,若因此即解除契約、回復為成立契約之原狀,未免過苛,對於雙方為簽訂契約所花費之時間、精力,兩者之間不成比例,因此判斷上仍認為為此瑕疵解除契約為顯失公平。
【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評論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解約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