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 1 間,交屋後發現該屋因有施工不良之嫌,致下大雨時屋內有輕微漏水之現象。關於甲行使相關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屋之漏水,如係因乙建設公司工人施作不良所致者,甲可以依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乙修補漏水之情形
(B)甲根據買賣契約瑕疵擔保之規定,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C)甲根據買賣契約瑕疵擔保之規定,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D)甲欲主張乙之瑕疵擔保責任時,應於依民法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內,或自物之交付時起5年內行使相關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7583
統計:A(30),B(265),C(7),D(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分割、合夥、抵銷

用户評論

】評論

承攬契約通常於承攬人已付出時間、勞力,若事後輕易解除契約,因解除契約效力為"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於是就要將工作物"回復原狀",本題即為打掉房子!而題中瑕疵部分為"漏水",而因為漏水就要"打掉房子",兩者相較,很明顯沒有顯失公平之虞。

澤村.史賓瑟.英梨梨】評論

這不是承攬契約吧@@

楊孟儒】評論

輕微漏水非不可修繕之瑕疵,若因此即解除契約、回復為成立契約之原狀,未免過苛,對於雙方為簽訂契約所花費之時間、精力,兩者之間不成比例,因此判斷上仍認為為此瑕疵解除契約為顯失公平。

張亞子】評論

民法第365條但書,解除契約顯失.....看完整詳解

KK】評論

輕微漏水非不可修繕之瑕疵,若因此即解除契約、回復為成立契約之原狀,未免過苛,對於雙方為簽訂契約所花費之時間、精力,兩者之間不成比例,因此判斷上仍認為為此瑕疵解除契約為顯失公平。

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評論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解約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