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乙締結買賣甲所有建物之契約後,乙已支付部分價金,惟在甲交付建物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丙之過失致甲所有建物燒毀。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皆免給付義務
(B)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C)丙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D)乙得請求甲返還已支付價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6856
統計:A(170),B(533),C(34),D(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占有、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侵權

用户評論

【用戶】dolphinbless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225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甲、乙皆免給付義務 D:乙得請求甲返還已支付價金  民法第266條Ⅰ【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AⅡ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