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olphinbless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225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甲、乙皆免給付義務 D:乙得請求甲返還已支付價金 民法第266條Ⅰ【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AⅡ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