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何者非抵銷權行使之要件?
(A)兩人互負債務
(B)雙方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
(C)雙方債務原則上皆已屆清償期
(D)雙方債務之清償地須相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0977
統計:A(21),B(36),C(90),D(135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抵銷、清償

用户評論

【用戶】CCW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用戶】車禍處理達人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一章第六節債之消滅第四款抵消第334

【用戶】車禍處理達人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一章第六節債之消滅第四款抵消第334

【用戶】CCW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看完整詳解

【用戶】車禍處理達人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一章第六節債之消滅第四款抵消第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