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非抵銷權行使之要件?(A)兩人互負債務 (B)雙方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C)雙方債務原則上皆已屆清償期 (D)雙方債務之清償地須相同

【評論內容】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2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聲請繼續審判(B)形成之訴,當事人所成立之和解,與法院基於被告認諾所為之確定判決,均有形成力(C)當事人不得就未聲明之事

【評論內容】

裁判字號:82 年度台上 字第 1408 號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 8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要旨: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和解之方式代之,從而在訴訟上和解分割共有不動產者,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非經辦妥分割登記,不生喪失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

【評論主題】52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聲請繼續審判(B)形成之訴,當事人所成立之和解,與法院基於被告認諾所為之確定判決,均有形成力(C)當事人不得就未聲明之事

【評論內容】

裁判字號:82 年度台上 字第 1408 號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 8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要旨: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和解之方式代之,從而在訴訟上和解分割共有不動產者,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非經辦妥分割登記,不生喪失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

【評論主題】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應受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B)

【評論內容】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

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

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

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

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

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

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

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

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

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

【評論主題】10.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之原因﹖(A)對於執行書記官所為強制執行之方法(B)第三人主張查封標的物非屬債務人所有(C)執行法院有超額查封之情事(D)對於執行法院排除租賃之命令

【評論內容】

聲請或聲明異議和提起異議之訴是不同的事情!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

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第 15 條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

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評論主題】14 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公司得貸與資金,但其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比例為何?(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52.匯票欠缺下列何項記載時,將成為無效之匯票?(A)受款人 (B)付款地 (C)到期日 (D)發票年月日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 11 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

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

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

簽名。

第 24 條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

【評論主題】20.農育權之期限,最長不得逾多少年?(A) 5 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評論內容】

第850-1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2 甲以行竊之意思,持利剪剪斷 A 宅後陽台之花格鋁窗,剛剛進後陽台即被恰好返家之 A 逮個正著。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B)甲成立二個加重竊盜罪(C)甲成立侵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 82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二)

二 進入他人住宅之原因甚多,諸如:(1) 為強姦女子而侵入他人住宅。(2) 為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3) 為竊盜而侵入他人住宅。(4) 治安人員為依法執行搜索任務而進入他人住宅。因之,進入他人住宅未必皆應成立犯罪,即令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亦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妨害自由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竊盜罪,在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前,一因侵入他人住宅除為竊盜外,尚有如前述其他各種原因,自不能認為侵入他人住宅即係加重竊盜未遂;二因如認侵入他人住宅即應成立加重竊盜未遂,則行為人如侵入他人住宅尚未著手強姦或殺人,是否亦應認為成立強姦未遂或殺人未遂?若謂竊賊於夜間侵入他人住宅尚未著手行竊,即應成立加重竊盜未遂罪,而侵入他人住宅尚未著手強姦或殺人行為,則僅論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不成立強姦未遂或殺人未遂罪,豈非雙重標準?如此豈能為大眾所認同。

【評論主題】66 甲欲殺害其父 A,向不知情之乙借得美工刀一把作為工具,持刀找尋 A 下手,誤認 B 為 A,將 B 殺死,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誤 B 為 A 而殺之,成立殺人未遂及過失致死罪

【評論內容】

(B)甲僅有一行為該殺人"故意"已經在評價殺B的時候"被用掉"了所以不另外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D)幫助犯之故意 要有雙重故意 

【評論主題】52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聲請繼續審判(B)形成之訴,當事人所成立之和解,與法院基於被告認諾所為之確定判決,均有形成力(C)當事人不得就未聲明之事

【評論內容】

裁判字號:82 年度台上 字第 1408 號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 8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要旨: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和解之方式代之,從而在訴訟上和解分割共有不動產者,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非經辦妥分割登記,不生喪失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

【評論主題】69.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其效力如何?(A)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爲未塗銷(B)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爲無記載(C)背書不得塗銷(D)該票據全部無效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 37 條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

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評論主題】62 甲主張乙於某日在臺北市某地竊取甲新臺幣 9 萬元,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如數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本件無須徵裁判費(B)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甲提起上訴時,可於第二審變更為依

【評論內容】

第 389 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61 下列何一權利是 1966 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所共同明文規定保障之權利?(A)自決權 (B)財產所有權 (C)參政權 (D)結社權

【評論內容】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一 條 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一 條 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評論主題】69 被告甲涉嫌搶奪剛從郵局提款之被害人乙的皮包,經司法警察調查被害人乙,乙指稱甲在搶奪過程強行將乙踢倒在地,而作成詢問筆錄;偵查中檢察官並依法訊問被告甲,製作訊問筆錄。案經檢察官將被告甲以準強盜罪嫌

【評論內容】

A選項第159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甲是被告,不是被告以外之人,所以不是傳聞證據

B選項第284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強制辯護從準備程序或審判程序開始就要具備

【評論主題】4 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之人,其財產返還的情形為何?(A)不用返還 (B)若是善意,則返還現存利益(C)要全數返還 (D)由法院決定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評論主題】27.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何時點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A)收養關係終止時 (B)養父母一方死亡之時(C)本生父母一方死亡之時 (D)養子女死亡之

【評論內容】第 1083 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評論主題】15.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應受下列何種限制?(A)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B)應召開親屬會議,徵得全體親屬同意(C)父母雙方同意即可 (D

【評論內容】第 1088 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評論主題】18 A 男與 B 女訂定婚約,雙方約定一年後結婚。但 A 男認識 C 女之後,一個月內便跟 C 女結婚。請問 A 與 C 的婚姻是否有效?(A) A 與 C 的婚姻暫時有效,但 B 可以撤銷他們的婚

【評論內容】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4 向無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時,何時發生效力?(A)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時 (B)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 (C)相對人了解時 (D)依習慣定之

【評論內容】第 76 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評論主題】13 A 男與 B 女結婚後,生下一子 B1,B1 三歲時 B 女死亡,A 男的鄰居 C、D 夫婦想要收養 B1,A 男因為喪妻非常傷心乃將 B1 給 C、D 夫婦扶養,並未辦理任何手續。請問 B1

【評論內容】第 1076-1 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評論主題】35 下列何者為不得讓與之債權?(A)父母對於子女的扶養請求權 (B)違約金請求權(C)保險金請求權 (D)損害賠償請求權

【評論內容】第 294 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非抵銷權行使之要件?(A)兩人互負債務 (B)雙方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C)雙方債務原則上皆已屆清償期 (D)雙方債務之清償地須相同

【評論內容】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 )6. 下列何人絕對無訴訟能力:(A)已婚之未成年人 (B)禁治產人(C)外國人 (D)長期心神喪失之人

【評論內容】

 現行法已經沒有禁治產了

考題建議刪除

【評論主題】【題組】 ⑶若此研究為回溯研究(非配對)之結果,則暴露組的相對危險性為何?

【評論內容】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題組】8. 何「恃」:

【評論內容】第 264 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