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CW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389 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二、(刪除)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四、(刪除)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本件無須徵裁判費(X;小額訴訟程序10萬元以下須裁判費1千元)(B)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甲提起上訴時,可於第二審變更為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之(X;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C)第一審法院若判決甲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O)(D)若兩造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事實認定無意見,可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X;通常程序才可飛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