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3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第一審法院判決命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為求與原告達成分期給付之和解,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得以被告對應為給付並無不服,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其上訴
(B)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法院以原告主張之給付期尚未屆至,原告請求現在給付為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得以買賣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並無價金請求權為由,提起上訴
(C)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法院以被告所為抵銷抗辯為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得以買賣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並無價金請求權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D)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法院以被告所為時效抗辯為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得以買賣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並無價金請求權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27869
統計:A(16),B(9),C(20),D(3),E(0)